男子7年每日提前10分钟上班索2万加班费,法院,这是自律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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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7年每日提前10分钟上班索2万加班费,法院,这是自律不算加班

近日九派新闻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则因加班认定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件,2017年2月刘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实行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的工作制,在双方保持劳动关系的7年时间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刘某工作日工资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然而公司有一项规定要求员工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进行点名,并召开短会来安排当日工作,刘某对这一要求一直心存疑问。

刘某觉得,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是公司强制要求的,实际上占用了他的个人休息时间,应该算作加班,他仔细核算了7年累计的时长后,向公司提出了2万余元“10分钟加班费”的诉求,刘某的仲裁请求被劳动仲裁委驳回后,他不服判决,将此事上诉至海门法院。

刘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视频截图、考勤表等证据,他强调提前到岗是公司安排的,并且在这期间需要接受工作部署,所以应当属于加班,而公司则有不同的看法,公司辩称这10分钟是为了让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并没有实质的工作内容,不属于正式工作范畴,经过法官询问,刘某也确认在提前的10分钟里,他仅仅完成了点名、接收工作安排,并没有开展具体的生产任务。

海门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认定加班需要同时具备“时间+内容”双重要件,也就是要满足“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劳动”“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这三项核心要素,在这起案件中,刘某提前10分钟到岗的行为属于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并没有直接的劳动产出,所以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最终海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但南通中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从这起案件延伸来看类似的加班认定纠纷并不少见,在一些企业中经常存在让员工提前到岗进行准备工作或者下班后进行收尾工作的情况,这些时间是否算作加班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有数据显示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加班认定纠纷占比达到了一定比例,这反映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加班界定上存在较大分歧。

例如另一起案例中某公司要求员工每天下班后花20分钟整理当天的工作资料虽然时间不长但长期积累下来也占用了员工不少个人时间,员工认为这属于加班而公司则认为这是员工完成工作的必要环节不应算作加班最终法院在审理时同样依据是否提供实质劳动等要素进行判定也驳回了员工的诉求。

这些案例提醒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准确把握加班的法律定义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更加明确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的界限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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