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1.4 万元新手机即便已激活,退货遭拒仍可退!

在如今网络购物盛行的时代,“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为了消费者心中的一颗“定心丸”,然而实际操作中却并非一帆风顺,市民杨先生就遭遇了这样一场与商家的退货纠纷。
杨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一眼相中一款手机,下单前特意留意到商品页面明确标注“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心想购物有保障,便放心花 14000 余元下单购买,可新手机到手试用后,却发现手机系统与他日常使用的软件存在兼容性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这让杨先生直呼“上当”。
好在还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效内,杨先生赶忙通过平台提交了退货退款申请,但商家的回复如同晴天霹雳:“手机已经激活使用,不能退。”双方多次沟通,矛盾不但没有化解,反而愈演愈烈,杨先生一气之下,将商家告上了法院。
商家坚称,手机一旦激活就意味着被使用过,价值会大幅降低,所以不应该适用无理由退货,而杨先生则反驳,商家在页面上明确承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却未对“激活后不能退”做出醒目提示,也没要求他确认这一条款,商家理应履行承诺。
类似的案例并非个例,此前有消费者李先生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同样遇到激活后因功能与宣传不符要求退货遭拒的情况,李先生购买时商家也承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可激活使用后发现手表的续航能力远不如宣传的那样,申请退货时商家以激活为由拒绝,这一系列案例反映出在网络购物中,“七天无理由退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实质性化解杨先生与商家的纠纷,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耐心释法明理,法官向商家说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手机虽然属于“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但如果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家必须在消费者购买前作出显著提示,并经过消费者确认,商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一告知义务,所以其抗辩缺少法律依据。
法官同时提醒消费者,行使退货权的前提是商品保持完好,正常的开机调试不算损坏商品,这有助于双方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杨先生退还手机,商家全额退还 14000 余元货款。
法官借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网络购物越来越普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保障消费公平、平衡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支撑,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经其确认,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门槛,消费者也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理性行使权利,共同营造安全、诚信、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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